10月23日消息,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吉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公积金贷款、购房补贴等17项措施。涉及如下:
一、最大程度降低购房信贷门槛。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吉林市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合理确定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以申请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三、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
缴存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最低认定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账户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可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
五、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在全国任意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的,即可在吉林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
六、调整优化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
无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租房职工可不定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高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职工及配偶提取额度。
七、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八、继续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得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其他贷款或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未结清贷款或担保的额度纳入借款人还款能力审核,确定实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九、放宽存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要求。
存量房房龄限制由20年延长至30年,公积金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且公积金贷款终止日期不能大于存量房土地使用终止日期。